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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广东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(不包括港澳台人士)或境内具备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;股权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(不含外商投资企业);被投资公司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(不含外商投资企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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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成为本办法规定的股权出资的投资人,但不能作为股权公司、被投资公司。这就意味着,
1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其持有的、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,根据本办法投资设立另一公司;
2、投资人不能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作为出资,根据本办法投资设立公司。
3、投资人不能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,根据本办法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。

标签:外商投资律师
文章题目:外商投资律师  |  来自:外商投资律师  |  加入时间:2008-10-11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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